(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被告彭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0年8月,被告彭某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扣除利息4000元后,向被告交付了196000元。2010年8月20日,被告彭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款事实,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之后,被告共计偿还借款219700元,余款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
2、被告辩称:未作答辩。
二、法院查明
2010年8月20日,被告彭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其于2010年8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五个月,约定被告每月26日前应还利息8000元,2010年11月30日应预先偿还本金20万元,其余本金于12月20日前还清。之后,被告仅偿还款项219700元,余款未付。另查,原告认可在第二次借款之时,实际交付款项为196000元。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三、法院判决
被告彭某、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伊蕾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27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成立。鉴于本案系约定了利息,故扣除被告己偿还的数额,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274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鉴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