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杨某。由于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执,自私自利,小气吝啬,无法正常沟通,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大发脾气,与原告吵架,进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辱骂、殴打原告母亲。原告为维系与被告的夫妻关系,一直忍耐试图沟通缓解都无济于事。
2013年8月16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左侧桡骨裂缝骨折,左第四掌骨裂缝骨折,导致右手臂需要用石膏固定1个月多,2个多月无法上班。
2013年12月8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右手拇指软组织损伤、右手拇指韧带损伤,导致原告需夹板固定治疗1个月,1个半月无法上班。
2014年4月原告怀孕,但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仍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架,甚至在原告怀孕4个月的时候还在原告的肚子上踹一脚,当时原告肚子疼痛,所幸后来宝宝无恙。
2014年11月1日,被告因嫌原告将米饭留给原告弟弟吃没有给被告吃这种可笑的小事与原告吵架,原告当时很伤心,情绪激动,导致原告早产。××××年××月××日,原告早产生下宝宝,由于宝宝是34周早产,体质虚弱,发育不完善,先后住院治疗19天。宝宝出院当晚,被告又因要原告母亲将原告家亲戚给宝宝的红包钱拿出来在摆满月酒时给被告母亲与原告争吵,甚至还骂原告母亲,叫原告及其母亲滚,要将原告及其母亲赶出家。
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与原告吵架四次,还动手打原告,与原告母亲争吵,骂原告母亲“别叫唤”。2014年11月29日,被告再次因要钱还信用卡欠款的事与原告争吵,动手打原告。最后,又与原告母亲争吵,恶言辱骂原告及母亲,扬言拿刀杀原告母亲,并殴打原告母亲,导致原告母亲左侧胸壁淤青,软组织损伤,心悸,胃肠胀气,睡眠障碍,右手无名指韧带断裂,夹板固定治疗一个多月后仍无法恢复,现在受伤的手指已经失去功能。
2015年1月,被告又到原告单位闹事,并声称如果原告离婚就和原告没完,不会放过原告。2015年5月9日,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用力扼原告颈部,导致原告颈部疼痛,声音嘶哑。
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婚后所购住房归原告(包括家电、家私),原告支付被告35万元。但由于被告出尔反尔,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2015年4月15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婚后所购住房归原告(包括家电、家私),原告支付被告40万元。同样,由于被告出尔反尔,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
对于被告这种经常无事生非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原告一忍再忍,每天都在痛苦中煎熬,但被告却不加检点仍变本加厉,现原告已是心力交瘁再也无法忍受,夫妻感情已被被告吵没了、骂没了、打没了。至此,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2、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二、法院查明
原、被告曾是高中同学,自2011年起产生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月12月18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庭审时,原告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从2013年开始,被告开始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至少有四次给原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被告甚至有一次还殴打过原告的母亲,造成原告母亲受伤。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了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于2015年3月、4月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均出尔反尔不配合原告去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
原告为了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2013年8月16日的病历及DR诊断报告,诊断意见为:左侧桡骨裂隙骨折,左第四掌骨头部裂隙骨折可能;2、原告2013年9月15日的DR诊断报告,诊断意见为:左桡骨远端骨折愈合期表现;3、原告2013年12月9日的病历及门诊病假证明书,门诊诊断:右手拇指软组织损伤;4、2014年11月30日及2014年12月6日的病历,均显示右指受伤;5、原告母亲刘艳侠2014年11月29日的DR诊断报告,诊断意见为:可疑环指远节指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右尺桡关节改变,右手第1、4掌骨头囊状低密度影;6、原告2015年5月10日的病历,初步诊断:颈外伤。另外,原告为了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还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为证。
另查,原告称女儿出生后大部分时间由原告母亲照顾,原、被告在一年前分居,原告搬离原来的住所,女儿随原告生活。原告称其是护士,月收入为1万元左右,被告的月收入也类似,女儿目前年纪较小,每月生活开销为3000元许,女儿的开销会随年龄增长而增加,故原告请求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又查,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花园大厦××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是双方在婚后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以被告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原告称因为被告有家暴行为,属于过错方,故原告请求判令该房产由原告占有60%的份额,由被告占有40%的份额。
三、法院判决
1、准许原告孟某和被告杨某1离婚;
2、女儿杨某由原告孟某抚养,被告杨某1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孟某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杨某1每月可探视小孩两次,原告孟某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花园大厦××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由原告孟某享有60%的份额,由被告杨某1享有40%的份额。
四、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虽然被告并未出庭应诉,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两份《离婚协议》,可确认双方在原告起诉离婚前已经在协商离婚事宜,原告所称的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属实。法院对原告进行劝解,但原告明确表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应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另外,从原告提交的多份病历来看,原告自2013年起其手部、颈部多次遭受外伤,与原告陈述多次遭受被告家庭暴力的情形相符,法院应据此确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主要过错方。
关于小孩抚养问题,考虑到原、被告的女儿杨某未满两岁,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法院酌情判令双方的女儿杨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可探视小孩两次,原告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同时,根据小孩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参考原告陈述的双方经济收入情况,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应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考虑到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存有过错,且小孩在离婚后由原告抚养,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花园大厦××房产依法分割如下:该房产由原告享有60%的份额,由被告享有4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