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安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
来源:王平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0
浏览量:7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告于20XXXXX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20XXXXX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约定为:原告名下的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所有;另被告对外持有债权,现正在诉讼当中,待被告胜诉后,将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1000万元。20XXXXX日,原被告签订《离婚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增加500万元补偿款给原告,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协议第二条约定,如自补充协议签订后一年,被告涉案的诉讼仍未结案,被告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补偿款的利息。

被告涉诉的案件概况如下:被告因与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XXXX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XXXXX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最终于20XXXXX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6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于20XXXXX日生效,判决确认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应向被告李某支付股权转让余款23275659.17元及利息。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深福法执字第8XX7号,现该案已执行到款约5000多万元。综上,被告涉诉案件已胜诉且已执行到款,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金1500万元;2、被告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521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637日约为853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对原告起诉没有异议。

二、法院查明

20XX年XXX日,原、被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刘某名下的财产以及房产归刘某及两个小孩拥有,李某名下的财产以及房产归李某所有,另李某名下公司正在打官司,公司名称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等李某打完官司(打赢官司后)一次性支付刘某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万元)作为补偿,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李某自行承担及处理,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双方还对子女抚养等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20XX年XXX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离婚补偿协议》载明:关于两个儿子的抚养费和儿子将来结婚成家等费用,而每月15000元的抚养费本人李某目前也很难支付,因本人公司正在打官司,因此达成如下协议:一次性增加伍佰万补偿,共计离婚补偿款壹仟伍佰万元整;如果一年之后官司没打完,不能及时兑现补偿款,每月按银行双倍利息计算至支付完为止。

另查,被告与案外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以(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6X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4)深福法执字第8XX7号,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提字第2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剩余股权转让款35377659.17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44XX6号。庭审中,被告称上述案件尚在执行中,目前执行到位款项有3600多万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利息。


三、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从201252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律师点评

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与案外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主张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离婚补偿款1500万元,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从2012521日起计算利息,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王平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平安律师咨询。
王平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61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亿利达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平安
  • 执业律所:
    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亿利达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