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安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
来源:王平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9
浏览量:18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28日在深圳市罗湖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1998年至2001年期间,原告在北京中国XX大学就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被告要求原告放弃了北京某部委的工作,来到深圳工作,原告为此作出了很大牺牲。2008年底开始,被告性格变得多疑易怒,双方经常争吵,被告对原告、家务事、人际交往等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与原告的父母相处也不好,而原告对被告的父母极尽孝顺、赡养之职。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并于20099月向被告父母反映过,但没有效果。201121日,被告因一些莫须有的事情与原告争吵,并通宵谩骂、语言极其恶毒,原告遂于次日起与被告分房。2011322日晚,原、被告又因一些事情争吵,被告竟举刀相向,原告为避免事态扩大躲进房间,后在原告母亲的跪求下,被告才停止了疯狂的举动,但对原告父母进行了数小时的恶语谩骂,原告对此非常痛心,双方再也没有什么交流。自201191日起,原告独自搬回宿舍居住。2011681011月份,原告与被告正式沟通过四次,希望协议离婚,被告既不同意,又没有悔改之心和行动。201228日,原告曾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号为:XXX,但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事实上,从201122日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开居住,上述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的感情也没有任何好转,一直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承受了不能对父母尽孝、对女儿尽心抚养和培育的巨大心理压力,也不能享受家庭和睦的大伦之乐,精神几乎崩溃,长期失眠。原告认为,婚姻是神圣的,离婚是痛苦的,但维系一桩没有感情、互不信任、经常打骂吵架以及让小孩担心受怕的婚姻,更是痛苦的。另外,原、被告于2002713日生育一女李某,现年11岁,就读于深圳市南山区某实验学校。自2009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XAX房(以下简称X房),并一直由原告的父母照顾。原告认为,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女儿应由原告抚养,该房产所有权归原告,由原告、原告父母和女儿一起居住并维持现状。原、被告名下的深圳市皇岗口岸生活区XBX房(以下简称X房)所有权归被告,由被告居住。综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月;3、登记在原告名下的X房及屋内装修、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的所有权均归原告(价值约人民币108万元),该房产的银行贷款人民币402885.25元由原告承担;4、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粤B×××××丰田牌小型轿车所有权归原告(价值约人民币11万元);5、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X房所有权归被告(价值约人民币345821.98元);6、记载于被告名下的深圳市某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3.05%股权(价值约人民币17.68万元)由原、被告各持有一半(即为每人各占1.525%);7、原、被告个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归个人所有(原告名下价值约人民币6万元,被告名下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8、被告向王某珊的借款人民币7万元由被告承担;9、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好。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1996年,原告提出想考研,被告虽不舍原告前往北京进修,但仍然支持原告。19971月,原告没考上,但被告仍然鼓励原告再考,后原告于19981月考上了北京某高校研究生。期间,双方依靠电话、书信联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于199928日登记结婚。当时,原告仅系一名在读研究生,被告勤奋工作,无怨无悔,尽其所有的给原告提供好的条件,让原告安心完成学业。双方婚后,也一直相处和睦、相亲相爱,是同学羡慕的恩爱夫妻。2、原告称被告没有孝心及爱心,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与事实不符。原告父母太在意细节,小事情即上纲上线,但这么多年,被告从未和原告父母红过脸,也没有在原告父母面前大声说过话。自去年开始,被告经常反省自己,也开始注意细节问题,经常与原告父母沟通,有时间就多做家务等。自原告读研至今,被告逢年过节或是去外地,总会包红包或买礼物给原告父母。为了安居乐业,在原告毕业当年,被告毫不犹豫拿出自己积蓄买房;为了减轻家庭负担,被告在生完小孩一个月便开始找工作,找到工作后,被告中午都会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喂奶;为了不让原告分心,被告休息时间都在家照顾老人、小孩,辅导小孩学习等。反而是原告没尽到为人夫、为人子的责任。原告父母从小就对原告非常严格和溺爱,原告对其父母极其敬畏,但缺乏与其父母沟通的习惯及方式,导致在处理婆媳关系问题上,原告没有起到任何作用。2008年前,是由被告父母与双方一起居住,并帮助照顾小孩,大家相处十分融洽。家庭发生变化是从原告父母到深圳一起生活开始,因为被告没有生儿子,无论被告怎么做,原告母亲都不满意。在处理该问题时,原告没有起到应有的双面胶作用,但被告与原告父母并没有其他大矛盾,依然生活在一起,相处融洽。3、关于原告起诉状中所述几次吵架的实情也非原告所述。201121日晚,双方争执,是因原告此前有件事未与被告交流沟通,被告虽有异议,但并未骂原告,又何来通宵谩骂。2011322日晚,双方争执是因同一件事,原告还打了被告一巴掌。原告当晚一直在房间,不知道也不清楚当时的情况,其实是误会。之后,被告曾询问原告母亲为何下跪,原告母亲说是怕邻居知道吵架的事,但被告根本没有伤人和破坏任何东西的想法。当时被告一直劝原告父母去睡觉,让自己静一静。事后,被告及被告父母对原告父母进行了道歉。4、原告所述双方自201122日分开居住,不属实。双方并未正式分开居住,原告一直在家住,偶因工作应酬在外面住。5、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原告及原告家里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思想严重,基于此,原告故意制造分居表象,但原告本质并不坏。6、被告年过四十,收入较低,做过多次流产,再生小孩可能性不大,如果离婚对被告是巨大的打击,被告愿意尽最大努力完善自己,提高自己,调和双方的矛盾,处理好家庭关系,希望能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综上,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法院查明

一、关于双方工作情况。原告自述,在XX银行工作,年薪人民币20万元至30万元。被告确认原告所述工作单位,但不确认收入状况。被告自述,在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年薪约人民币6万元。原告亦确认被告所述工作单位,但不确认收入状况。原告提交了一份公司内部邮件,显示:20131月至7月,原告每月工资分别为人民币21339.37元、31145.31元、28299.73元、26067.42元、24017.78元、24720.20元、22742.64元。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表示原告还有奖金、提成、补贴等未体现在工资账户内。

二、原、被告讼争的财产情况如下。

(一)、X

该房登记在原告名下,产权核准日期为2005113日,建筑面积为123.18平方米,登记价为人民币106万元。双方当事人确认该房的购买时间为20051026日,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528035元,购买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后双方以该房作为抵押向平安银行申请员工贷款人民币60万元,截至2013424日,尚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02885.25元。双方确认该房(含屋内家私家电)现值为人民币445万元。

(二)、X

该房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系双方于2002830日以按揭方式购买的安居房,后于2009116日换证,该房建筑面积为88.05平方米,登记价为人民币345821.98元。该房按揭贷款已还清,双方确认现值为人民币195万元。

(三)、粤B×××××丰田牌小型轿车

2007年712日,原、被告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了该车并登记于原告名下。双方确认该车现值为人民币18万元。

(四)、深圳市某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

婚后,被告购买了深圳市某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3.05%的股权,登记出资额为人民币17.68万元。双方确认该股权现值为人民币30万元。

(五)、存款

根据原告提交的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显示,截至2013423日,原告名下XX银行账号尾数为423154633605880237363592的账户内存款共有人民币62663.47元,港币168.38元(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133.96元),美元0.54元(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3.33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2800.76元。

(六)、债务

1、原、被告确认,因购买深圳市某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曾于2011321日向案外人王某珊借款人民币7万元,至今未还。

2、被告主张因购买X房,曾向其老板张某球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向被告父母借款人民币15万元,至今未还,如法院判决离婚,应对该两笔债务进行处理。原告对于向张某球的借款没有异议,但称该笔借款已通过扣划被告工资进行还款;对于向被告父母的借款不予认可。

3、被告主张因购买X房,曾向被告父母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法院判决离婚,亦应对该笔债务进行处理。原告对该笔借款不予认可。

三、其他情况。

原告为证明X房归其所有,有利于房产的保值,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停止办理员工贷款及加强员工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停止办理员工贷款的补充通知”的网络打印件,显示:自201366日起,原则上不再受理、审核、发放员工本人及其配偶的贷款。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表示即便该房归被告所有,也不会减低房产价值。

被告主张其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合再次生育,向本院提交了病历,显示:被告曾多次流产。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不能证明被告无法再怀孕。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单、深圳市某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信息查询单、产权资料查询单、个人贷款业务还款清单、账户清单、借条、XXX《民事判决书》、工资单明细、XX银行通知、深圳市XX保健院门诊诊疗卡、李某书写的信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三、法院判决

1、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2、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于每月10前支付当月抚养费,直至李某年满18周岁止,本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享有探望李某的权利,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XAXX房(房产证号:X)及屋内家私、家电等归原告李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李某自行偿还;

4、粤X丰田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李某所有;

5、深圳市皇岗口岸生活区XBXX房(房产证号:X)归被告刘某所有,原告李某应协助被告刘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6、被告刘某名下的深圳市某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3.05%的股权归被告刘某所有;

7、原告李某名下XX银行账号尾数为423154633605880237363592的账户内存款归原告所有;

8、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被告刘某人民币1019957.76元;

9、关于王某珊的借款人民币7万元,由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各负担一半;

10、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夫妻婚后因家庭事务发生争执而彼此产生矛盾,原告已在20122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虽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原告又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原告自20119月起已在外租房居住至今,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应当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

关于小孩李某的抚养问题。自2009年起,小孩一直由原告父母帮忙照顾,并随原、被告在X房生活居住;李某已年满11周岁,其意愿系希望随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原告有受过良好的教育,具备良好的教育能力;原告亦有固定的工作及较高的收入,在经济上有能力抚养孩子,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故虽然被告因身体原因可能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生育能力,但李某目前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不宜贸然改变其生活状态,从考虑小孩成长稳定性及遵从小孩自身意愿来看,李某宜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向李某支付抚养费。综合考虑小孩成长的实际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另被告可依法行使探视权,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上述查明确认的事实,本案所涉X房、X房、粤B×××××丰田牌小型轿车、深圳市某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3.05%的股权、银行存款均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具体为:为给李某创造稳定的生活环境,X房(含房内家私家电等)宜归原告所有,未还抵押贷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按该房现值人民币445万元扣除未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02885.25元后,补偿被告一半价款即人民币2023557.38元;X房归被告所有,被告按该房现值人民币195万元补偿原告一半价款即人民币975000元,原告应协助被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粤B×××××丰田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按该车现值人民币18万元补偿被告一半价款即人民币90000元;被告名下的深圳市某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3.05%的股权归被告所有,被告按该股权现值人民币30万元补偿原告一半价款即人民币15万元;原告名下存款人民币62800.76元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一半价款即人民币31400.38元。综上,原、被告相互补偿的款项抵扣后,原告还应补偿被告人民币1019957.76元。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分割问题。首先,原、被告确认因购买深圳市某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向案外人王某珊借款人民7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其次,关于向张某球借款人民币10万元,虽然原、被告对该笔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双方对于还款情况意见不一,由于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涉及到案外人权利,法院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项债务,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再者,关于向被告父母借款人民币25万元,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在本次离婚诉讼中亦暂不处理该项债务,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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