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潮安区打工认识××××年××月××日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日,生育儿孙某2奇,××××年××月××日,生育女孙某3雅。原、被告婚后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大吵大闹,2015年及2016年,福建省××管区及及妇联曾多次进行调解和好,但效果甚微,被告根本无心随原告在福建常山生活。2016年9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婚生子女偷偷接到广东潮安居住并将学籍也一并转至广东读书。原告于2016年11月向贵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贵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XX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分居两地至今。被告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致使二个孩子学习成绩一落千丈。二个孩子自幼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有很好的感情,原告父母已退休,且有稳定收入,对孩子抚养、成长都非常有利。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原告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责任,也没有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孩子,离不离婚一个样,孩子都是我在照顾。
二、法院查明
原、被告在打工时相识,双方于2007年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9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孙某2奇,××××年××月××日,生育女孙某3雅。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携带两个孩子返回娘家居住,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xx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双方至今未能和好,双方仍然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再次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有五菱牌汽车一辆(现在原告处),双方同意该车估值人民币20000元。
三、法院判决
1、准许原告孙某1与被告郑某离婚。
2、婚生儿子孙某2由被告郑某抚养,婚生女儿孙某3由原告孙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3、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五菱牌汽车一辆归原告孙某1所有,原告孙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郑某补偿款人民币10000元。
四、律师点评
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在法院作出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判决之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双方仍然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据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充分。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虽然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二个孩子,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婚生儿子孙某2由被告抚养,女儿孙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五菱牌汽车一辆属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