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安律师亲办案例
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仍需偿还?
来源:王平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8
浏览量:364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赠与,一种是借贷。

恋爱期间债务的认定:

1、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

2、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登记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可知,恋爱期间的债务不会因为结婚就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

3、如果婚前债务是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债务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消情形。

举例说明:

2013年6月,周某(男)与赵某(女)在朋友聚会上相识并逐渐坠入爱河,2014年2月,赵某向周某借款四万元,并写下欠条,注明日后一定偿还。但借款还未偿还,双方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借款一事双方此后都未提及。2015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此后,周某提出让赵某偿还在恋爱期间所借的四万元。但赵某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已经成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自己无需再偿还周某的借款。协商无果,周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偿还四万元借款。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周某借款四万元。

周某借给赵某的钱款是在恋爱期间,这属于周某婚前个人财产,此钱款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所写的欠条体现了周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所借的钱款用于自身生活,并非用于二人结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不存在债务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赵某应当偿还周某的借款,故法院作出此判决。

夫妻个人财产认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恋爱期间产生的属于一方的财产和债务在结婚后依然归属于一方,不会因为进行了结婚登记就改变了财产和债务的性质。

以上内容由王平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平安律师咨询。
王平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61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亿利达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平安
  • 执业律所:
    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亿利达大厦